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 单双号限行会不会常态化?

2014年12月23日00:00

来源:重庆晚报

  重庆晚报12月23日报道

▲北京的雾霾(资料图片)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一个法条再次挑动人们关于是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敏感神经。

  修订草案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一节中,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政府授权加大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家王灿发教授分析认为,这个条款给了地方政府一个很大的权力,政府可以规定哪些车不能在某个区域、时间行驶;规定哪一天哪个尾号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规定一个时间段外地车不能进入某些区域等等。如果这个条款作为法律正式规定下来,有可能成为地方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依据。

  长期研究环保法律的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认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则应当由法律进行规定,政府只有在法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依照法定条件,根据法律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因此,他建议,对相应条款做进一步明确细化。

  应当细化补偿措施

  汪劲认为,要授权地方政府,则应严格设定相应的授权条件,比如当可能发生严重大气污染的时候,或者空气中某些污染物指标达到一定数值,或者即将出现严重大气污染紧急状态时等等,这些严格限定的前置条件不但要有,还要在法条中明确列举出来。

  不但要有前置条件,还要有相应的细化补偿措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说,因为“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就需要合理的补偿措施。补偿可以包括多种方式,比如车船使用税等税收的减免,保险费用的调整等。总之,配套措施需要精细化。

  政府行动应当审慎

  修订草案中新增加的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中的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即使是紧急情况,政府行动也应当审慎。王灿发说,政府紧急命令权一定要具体化,比如规定污染达到什么程度、持续多长时间,都要制定具体的规定进行配套。

  据新华社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