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别人车被扣分将可网上处理

2018年02月26日09:24

来源:大河网

  一个案例看懂驾照消分变化

  A开着B的车交通违法了,受到罚款100元,扣3分的处罚。以前,A可带着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车辆行驶证等在交管部门的服务大厅自助机上处理。新规定出来后,A既可以使用老办法去现场处理,也可以在家里使用网络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家里上网办理的前提是:A必须注册绑定B名下的机动车。

  □记者邵可强见习记者彭飞

  核心提示|近日,一则“2018驾驶证消分新规来了”的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该消息称,“3月1日起,市民如需通过便民渠道处理他人车辆的记分电子眼,需提前至各分局、交警大队窗口进行面签绑定,绑定成功后方能通过便民渠道进行处理。”

  真相是这样吗?2月24日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第一时间传达公安部交管局的权威消息:即将实施的驾照消分新规主要针对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新增网上处理渠道,且需要提前备案。

  【新规】

  非本人名下小汽车交通违法可在网上处理

  近日,“2018驾驶证消分新规来了”这样一则消息吸引不少有车一族,消息称,“3月1日起,市民如需通过便民渠道处理他人车辆的记分电子眼,需提前至各分局、交警大队窗口进行面签绑定,绑定成功后方能通过便民渠道处理。”

  这一消息被广泛传播,主要是驾照消分事关不少有车一族的切身利益。记者对此进行了求证。

  2月24日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传达公安部交管局的权威消息,回应网传的驾照消分新规消息。

  公安部交管局发布消息说,近日完善后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原有可以处理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自助处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功能。

  具体来说,驾驶人除了可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备案非本人名下机动车,还可通过“交管12123”进行备案。备案后,驾驶人既可以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也可以通过“交管12123”足不出户自助处理。备案后,可以处理自备案之日起发生的有记分且单笔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的交通违法行为。

  为什么会新增这一功能?据了解,自2016年全国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应用以来,先后面向社会推出了考试预约、选号、交通违法处理等10大类130余项在线服务。目前,累计注册用户数量已达1.6亿,累计提供各类服务5.93亿次。此次平台完善后,需要自助处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可通过“交管12123”APP进行。

  此举通过实名备案非本人名下机动车,可有效遏制“黄牛”通过买分卖分非法牟利。

  【梳理】

  驾照消分新规有哪些要点信息

  郑州交警四大队民警高磊解释说,之前在“交管12123”平台,必须是车主实名注册绑定本人名下的机动车,网上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也只能用车主的驾驶证;而新增功能后,驾驶人可提前注册绑定别人名下的机动车,若驾驶人开着别人名下的车发生了交通违法行为,可直接在网上处理,无需像过去那样跑到窗口处理了。

  记者体验“12123”APP提前备案绑定流程

  按照新规,自助处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APP进行,需提前备案。

  网上备案非本人名下的机动车如何操作呢?大河报记者昨天体验了“交管12123”APP申请绑定流程。具体如下:

  A.驾驶人注册交管12123账号后,登录进入页面,选择“机动车违法”。

  B.选择“非本人机动车”,填写相关信息,点击“申请绑定”。需要说明的是,在申请绑定前,机动车所有人(车主)也要注册该平台账号,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

  C.申请绑定后,进入“业务规则说明”页面,阅读并同意。

  D.上传本人及车主手持身份证明的头部照片以及两人身份证明、行驶证明放置在一起的照片,短信验证后,即可提交,等待审核。

  特别提醒,用户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实时拍摄,不允许上传静态照片。

  通过“12123”,只能绑定一辆非本人机动车

  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绑定非本人机动车,需要遵循以下几个事项:

  A.只允许绑定个人名下机动车,且被绑定车辆必须是小型汽车或小型新能源汽车;

  B.同一机动车最多同时被3个(包括3个)用户绑定;

  C.通过“交管12123”APP,只允许申请绑定一辆非本人机动车;

  D.用户需绑定多辆非本人机动车,可以到交管业务窗口申请绑定,用户同时绑定的非本人机动车不超过3辆(含3辆),历史累计绑定不得超过5个(含5个)不同所有人的机动车。

  新规3月1日起将实施吗

  3月1日起,新规是否将实施?公安部交管局的权威消息并未透露出实施时间。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交警部门将根据统一安排,认真落实这一便民举措。郑州交警建议,为了减少时间和出行成本,有需要的驾驶人尽量提前通过“交管12123”备案。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