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讯(记者黄劼)“以租代购”是近年来出现的购车模式,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进行“以租代购”购车时要谨慎,不要掉进商家设置的消费陷阱。
“以租代购”是一种汽车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消费者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汽车从租赁公司处过户至购车者个人名下。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部分商家以低首付购车进行广告宣传,消费者往往被低首付购车款所吸引,付款并签了合同之后,才发现是以租代购,要租赁一定的时间后,才可以将汽车过户到消费者名下。同时,合同中附加许多隐形条款,消费者稍不注意就会掉进消费陷阱,消费纠纷也随即产生。
深圳市宝安区的消费者王先生被一家汽车公司广告中的低首付宣传所吸引,到该公司“买”了一辆车。签订购买协议时,王先生未留意合同内容,销售人员也未说清楚以租代购相应情况。王先生提车后才发现自己购买的车没办法过户,依照其签订的合同需挂靠3年才能过户,并非销售员当时所宣传的购买汽车。王先生向该公司提出退车退款的要求,遭到该公司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向深圳市宝安区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以租代购购买的车辆在过户前,汽车所有权归平台所有,消费者只享有使用权。融资平台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汽车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消费者存在违约行为时,融资平台有权收回汽车并要求消费者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在融资平台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汽车还有被查封、扣押、拍卖等风险。另外,对于消费者而言,租赁期结束后,融资平台往往会设置比较苛刻的车辆过户条件。
针对“以租代购”的购车方式出现的消费纠纷,深圳市宝安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时,应当注意合同格式条款中是否有明显增加消费者的义务而减轻商家责任的霸王条款,特别是在约定租期届满时,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条件以及违约后的相关违约责任。购车前,消费者要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理性看待商家的广告宣传,对宣传的优惠活动要多留心眼,慎重选择;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让商家将承诺的优惠写在合同上;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同时注意是否有格式条款;并妥善保管相关凭据,及时维权。